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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6-02 10:56:37   责任编辑:gzkrt   您是第0位浏览者

赣市办字〔 2010 〕 180 号

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实施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 落实省纪委关于 公务用车管理实行“一停一定一降低”的要求, 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 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 行为, 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 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市纪委三届六次全会精神, 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廉政阳光工程”,压缩行政运行成本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减少公务用车费用, 推进源头治腐工作深入开展。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骆炳峰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小平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廖明耕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成 员:黎庆洲 市纪委副书记

肖伍生 市纪委常委、市党风廉政办主任

刘世亮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黄德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卢述银 市工信委主任

张建华 市财政局局长

谢赣健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晓聪 市审计局局长

刘雪峰 市工商局局长

李安运 市质监局局长

刘义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刘世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党风廉政办一名副主任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兼任副主任。

(二)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维修单位、个人及定点维修企业违规违纪问题查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工作的日常管理、综合汇总、组织协调、软件维护和处理各类投诉。

市财政局:负责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和对维修企业招标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实施审计监督。

市工信委:负责“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环境(互联网接入)、服务器主机托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维修企业的行政许可,并对其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定点维修企业违规、违纪问题查处。

市 物价局:负责对车辆维修所需配件价格及工时费用的审核把关,定期审查各定点维修企业提供的各车型常用零配件价格。

市工商局:负责对维修企业的主体资格、配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备案,处理消费者对维修企业的申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其主体资格、产品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违法案件。

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维修企业涉及“ 3C ”认证汽车零配件的监督管理,牵头打击假冒 3C 认证的伪劣汽车零配件的行为。

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修企业的招标及软件开发工作。

三、定点维修范围

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面包车、工具车等所有需公款支付维修费用的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均纳入定点维修管理;但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车辆维修除外。

自 2011 年起,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的,各定点保险公司应安排车辆到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修理和保养,不得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范围外指定保险业务定点维修企业。

各 县(市、区)、赣州开发区的车辆,需在赣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在经过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也可登录“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四、维修企业的选择

(一)定点维修企业的选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市直相关单位参加,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参与定点维修的企业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经营实力较强、服务质量优良、收费价格合理的 4S 专修及二级以上资质维修企业,按照合理分布的原则,选定 25 家维修企业和 8 家轮胎供应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定点维修企业及其优惠、服务承诺等。

1 .定点维修政府采购价=维修配件市场报价×( 1 -中标优惠率 a )+维修工时费×( 1 -中标优惠率 b )。

定 点轮胎政府采购价 = 轮胎的市场报价×( 1 -中标优惠率)。

2 .材料费:各维修企业参照“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经市物价局审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3 .工时定额:各维修企业参照“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经市物价局审定的工时定额标准执行。

4 .优惠率:轮胎供应商不低于 5% , 4S 专修企业不低于 10% ,综合性维修企业不低于 5% 。

(二)单位自主选定定点维修。

为了促进各定点维修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服务质量,各单位可以根据各维修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工时单价、配件价格、优惠率、技术力量、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根据送修车辆故障情况和维修企业反馈情况,通过询价方式及企业报价情况,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定点维修

各单位的公务用车若在保修期内享受免费维修的,应到供货商或厂家授权的特约维修站维修。保修期结束后,必须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五、车辆送修和审核程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管理。

(一)车辆送修和审核流程图。

 


(二)车辆送修程序。

各 单位通过“钥匙加密狗”解密后登录“信息管理系统” 录入本单位车管人员、驾驶员、车辆等详细信息 , 建立需用公款支付维修费用的车辆维修档案信息库

1 .单位申报:送修单位经车管人员及分管领导确认后,根据需维修车辆的实际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待维修车辆的详细信息、描述需维修车辆的主要故障现象及需要更换的配件(允许维修企业在检测或维修中对新发现维修项目和送修单位充分协商后进行补充,但要在维修完毕后对新增加的维修内容按程序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补录)。对不能准确描述具体故障的,可先送任一维修企业进行检测,判定准确故障后,按送修程序进行申报。

2 .单位询价:送修单位申报完毕后,即可在“ 信息管理 系统”中对申报的维修项目设定询价有效时间(必填),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定点维修企业库(该企业库为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中勾选多家维修企业(必须两家以上),作为允许报价的对象进行询价操作(在询价有效时间内,不允许送修单位提前终止或结束询价)。

3 .企业报价:被勾选到的维修企业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后,可接收到送修单位发来的对该维修项目的询价请求,并可在询价有效时间内对该维修项目进行报价。维修企业报价完成后,在询价有效时间内可调整报价,询价有效时间结束后则不得更改。

4 .选定企业:送修单位根据各维修企业反馈的该维修项目报价及综合实力在“信息管理系统”中选定某一中标维修企业(随单打印所有被询价维修企业报价单,对选中的企业要说明理由,此单需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作为单位存档备查),选定中标企业后,“信息管理系统”将公布该维修项目中标维修企业,送修单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出《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单》(样式见附件 1 ),签字盖章后随待修车辆送达维修企业。

5 .维修验收:中标企业接收维修车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单》中所列项目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本次维修情况,如有新增或更改的维修项目,需取得送修单位的认可,并将新增或更改的维修项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6 .价格结算:中标企业录入本次维修情况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总报价乘以优惠率(本优惠率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时确定)成为政府采购价,“信息管理系统”将以政府采购价作为最终结算价,双方认可后,即可由维修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出《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样式见附件 2 ),签字盖章后交由送修单位确认。

7 .费用支付:送修单位将《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明细单》签字盖章后,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交直接支付申请。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定点维修企业。

8 .市外维修:单位公务用车因出差,离开赣州中心城区发生故障需就地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先向单位主管车辆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和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同时必须将拆换的配件带回。在外维修车辆回市区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 “信息管理系统”中“外地维修”项目下按要求补录外地维修相关信息,并将此表打印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与修理发票一同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 否则视为违规维修。在外维修发生的费用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报支。

六、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公务用车费用和堵塞漏洞为目的,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务用车腐败工作力度。各单位要依据《赣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车辆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如实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定期分析车辆维修费用的构成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要将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情况在本单位、全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 强监督,规范管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定点维修企业进行一次联合检查考评,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对各单位执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年度维修总额过高、同种配件多次更换、同时期购置的同类车型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和单位,要求车辆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维修费用偏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并提交市纪委、监察局进行重点督查。对公务用车维修中收受、索取礼品和回扣,侵吞公款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严厉查处。

送修单位和维修企业对定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和维修质量、价格、服务等问题,均可填写《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单》(样式见附件 3 ),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收到投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三)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各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要明确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一把手”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主责;驾驶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将本单位的车辆维修游离于定点维修管理之外,对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单位维修的车辆,各单位不得报销其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之外的不合理要求。若有违反并经查实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 1 .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单(样式)

2 .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明细单(样式)

3 .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单(样式)

附件 1

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单(样式)

单位 ( 盖章 ):

 

NO:

车 号

 

报修时间


接车时间


经办人


序 号

报修项目

材料费

工时费

总报价

备 注








  


合 计 






增 项 

 

领导

审批


办公室 审 核


驾驶员

签 名

 

维修企业 ( 章 )

维修人:

注 :(1) 报修项目由驾驶员详细填写,经费预算由维修企业填写 ;

(2) 此委托单一式两份,单位及维修企业各一份,维修企业凭单维修及结帐。

附件 2

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结算明细单(样式)

送修单位


送修人


电 话


承修单位


接车员


电 话


车牌号


行驶里程


排气量


进厂日期


交车日期


预取车日期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维修项目费用明细

序 号

编 码

维修项目

工 时

工时单价

优惠率

工时费用








维修零件费用明细 

序 号

零件编号

零件名称

数 量

单 价

优惠率

零件费用




  

       

附加费用明细

序 号

附加项目

附加费用

   

合 计


定点维修企业(盖章):

车属单位(盖章):

  

负责人:


制表人:


分管领导:

车管单位负责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3

赣州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投诉单(样式)

投诉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被投诉单位

(企 业)

 

联系电话

 

 

要求

 

受理时间

20 年 月 日 时

受理人签名